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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成果标准化

    中药标准制定的目的在于在行业中广泛推广,故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必须要有意识地回避专利技术,这样才能兼顾各方的利益。但是一旦结合当时的社会经济、技术等现状因素考虑之后,标准制定者发现大部分企业生产该产品都绕不开这些"必要技术"专利的话,那么他们应当考虑的就不是"应不应该采纳",而是"如何采纳的问题"。

    将"必要技术"专利纳入标准是很多技术领域都不可避免的过程。例如在电信领域,ETSI(欧洲电信标准机构)截至2001年就已经搜罗了4026个必要技术专利,因而电信行业的标准化必然要与"必要技术"专利融为一体。

    但从中药标准化的角度出发,由于只有生产某种中药产品绕不开的技术(即"必要技术")才有转化为标准的可能性,加之企业的资金和能力有限等问题,所以中药企业应当力争取得"必要技术"的专利。     有长远规划的企业应当放眼国际,如果能够抢先在多国取得生产某种中药产品的"必要技术"专利,中药企业的标准化进程或将更为顺利。

例如韩国的"牛黄清心丸"专利和日本的"救心丸"专利,都是这类产品的"必要技术"专利,而在这方面,国内中药企业标准化必定受制于人。教训面前,国内中药企业应当警醒。

由于中药产品的复杂性,目前由一个中药企业完全垄断一种中药产品的全部制造技术的可能性很低,在现实中更多的是多个企业共同拥有制造一种中药产品的必要技术。因此,拥有"必要技术"专利的中药企业应当主动联合,形成"专利池"。

而且,当标准化组织对某一中药产品制定标准之时,集体的声音更容易被采纳。中药企业的主动联合既是符合各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也是中药标准化的必要准备过程。